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是不是「起造人」報稅大不同!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是不是「起造人」報稅大不同!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是不是「起造人」報稅大不同!

許晨芳 會計師 2022年9月號

 房地合一2.0新制實施,自110年7月1日以來至今也近一周年了,許多新規定大家是否都還模模糊糊呢?

 嘉威將陸陸續續整理這一年來,客戶詢問有關房地合一2.0新制的實務Q&A,這次就來分享「地主」是不是起造人,納稅是否有影響呢?

 政府實施房地合一2.0新制主要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但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亦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喔!

 其中細節請參閱下列說明:

  個人地主 營利事業地主
非起造人/起造人 非起造人 起造人
自地自建*
合建分售
合建分屋
*
合建分成*
.應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於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
適用稅率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適用法條
  1.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三項第一款第六目
  2.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條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
  1.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四項
  2.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條
應備文件 合建契約書、銷售合約及金流證明文件等

*建築法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一般為建築物出資者或所有權人)

獨資或合夥組織合夥人:
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六項),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應注意,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聯絡人:許晨芳會計師 聯絡電話:(02)2299-5888 分機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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