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後勞資可協商 延後退休年齡?

65歲後勞資可協商 延後退休年齡?

65歲後勞資可協商 延後退休年齡?

林世祥 勞資法務顧問 

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了《勞基法》第54條修正條文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情境一:
雇主希望勞工續留,勞工也願意,但要注意的是不得降低薪資、特休日數等條件,違反者,主管機關會以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情境二:
雇主希望勞工續留,但勞工想退休,這樣不會有爭議。

情境三:
雇主希望勞工退休,勞工也願意退休,皆大歡喜沒爭議。

情境四:
雇主希望勞工退休,但勞工希望繼續工作,此時雇主仍可強制勞工退休,「毋需」給付資遣費。

說明:強烈建議雇主若希望勞工年滿65歲後可以繼續工作,可以先依勞基法第54條強制勞工退休後,再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細則第7條:雇主依本法第28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意思就是先強制勞工退休後,再另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處理,勞動條件即可重新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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