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稅務消息 | 2025-09-16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相關規定
暫繳稅額計算 一般暫繳申報:
A. 營利事業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B. 可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
試算暫繳申報:
A.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
B.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C. 114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免辦理暫繳情形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外,營利事業若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1次繳清暫繳稅款,得於9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收入減少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申請書請詳下方

  提醒您,請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官網

202509161142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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