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產創條例修法—未分配盈餘投資免徵5%

文|蔡佳峻 會計師 2019年6月號

 

一、前言

 

為落實拼經濟的決心,行政院於3月21日拍板《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中,除將現行有關研發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所得抵減及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等租稅優惠延長十年以外,更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草案第23-3條),免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下跟大家介紹草案第23-3條的一些重點。

 

二、增訂理由

 

我國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係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不當為高所得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之誘因,並促使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使股東分享經營成果。

 

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爰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實質投資支出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四、適用要件及租稅效果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五、適用時點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至118年12月31日。

 

 

六、辦理程序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七、尚待確認

 

目前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最終三讀通過版本與行政院版會不會有所出入,仍須持續觀察注意。其次,有關草案條文中所謂「一定金額」、「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仍有待後續財政部訂定及公告。

 

八、結語

 

過去政府為避免企業將盈餘保留於公司,而不願分配盈餘至個人股東繳稅,因而對公司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即便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自107年度起已減半至5%,對願意進行投資之企業仍是一筆不小的租稅負擔。但本次草案進一步讓符合條件之投資支出,可於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減除,減輕企業負擔,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對台灣企業及整體社會來說,實屬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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