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蔡佳峻 會計師
一、前言
今(111)年7月27日,財政部預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30 日(8 月 26 日已截止),廣納各界意見後,如經行政院及立法院院會通過,將可能在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
二、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本次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
首先我們先來看扣繳相關規定之修正:
項目 | 內容 |
A.扣繳義務人由負責人修正為營利事業本身(所得稅法第89條) |
現行扣繳制度,由營利事業負責人與機關、團體之單位主管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規定辦理者將受罰。 ※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給付者本身」,以使權責相符。 |
B.給付非居住者所扣稅款,遇3天連假者,得延長申報繳納期間(所得稅法第92條) |
現行規定,給付非居住者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若有應扣繳所得稅款者,扣繳義務人應在代扣稅款日起 10 天內繳納所扣稅款、申報扣繳憑單。 ※草案新增,在 10 天期限內,如有遇到國定假日連續 3 天以上連假者,期間可延長 5 日。 |
C.應付股利逾 6 個月未給付,視同給付 | 原規定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2 項,修正草案提升其法律位階以符租稅法律原則。 |
除上述扣繳相關規定之修正外,本次草案有另一項重大修正,已引發各界反彈聲浪,外界將它形容為「夫妻連坐補稅」。
本次修正新增第15條之1:
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案件,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依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案件, 該原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得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但配偶為無資力者,不適用之: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
上述條文白話意思是說,在個人綜所稅申報中,若夫妻在報稅時指定夫為納稅義務人,將來若納稅義務人「夫」行蹤不明,或欠稅不繳,且夫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稅捐機關可以指定「妻」為納稅義務人,要求配偶繳稅(但配偶如為無資力者則不適用)。
為什麼財政部會增訂這條文呢?
因為現行綜所稅採家戶申報制,本人與配偶可自行選定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實務上有人會刻意以相對無資力者,來擔任納稅義務人,或隱匿、移轉財產給配偶來規避稅捐。所以這次的修正草案,才會增訂在一定條件下,稅捐機關可以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要求配偶繳稅。
若此條文通過,代表未來夫妻要為對方的欠稅負連帶責任,屆時將可能產生非常多的課稅糾紛,舉例來說,先生與妻子各有1,000萬元應納稅額,兩人協議,妻子交付1,000萬給先生、由先生擔任納稅義務人,倘若先生人間蒸發、行蹤不明,太太豈不是要被追償2,000萬的稅負?
三、小結
有關扣繳義務人修正回歸營利事業本身,是稅制上的一大精進,可避免過去扣繳義務履行單位為營利事業,責任卻由負責人承擔,造成實務上扣繳補稅與裁罰的爭議不斷。但「夫妻連坐補稅」增訂案,則引發各界討論與反彈,財政部是否會再做修正,仍須密切關注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