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蔡佳峻 會計師
一、前言
平均地權條例於今(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為打擊不正當的投機炒作行為,政府祭出5大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以及解約申報登錄等,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打房措施。
《平均地權條例》雖然完成修法,但相關細節仍有賴9項子法規之訂定,方能順利落地。其中4項子法,已於2、3月完成預告,另外5項則自4月25日起開始預告,並於5月15日結束。
政策重點 | 子法 | 預告期間 |
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
1.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已於2~3月完成預告 |
預售屋解約申報 | 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
地價評議專業化 | 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
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 |
5.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6.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 |
4月25日~5月15日 |
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
7.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8.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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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制度 |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二、子法草案3大重點內容
1. 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
為防杜以換約方式加價轉售,進行短期炒作牟利,故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本次子法研訂原則,限簽約後發生重大事故才可換約,避免變相炒作。
A.得申請讓與或轉售之6種情形
B.無須申請之3種情形
2. 私法人購買住宅採許可制
由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惟經統計私法人111年購買住宅戶數為2萬2,502戶,較108年1萬219戶大幅增加1倍以上。 另111年非不動產及營建業法人持有1年內即出售比率高達59.63%,確有短期進出情形,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故本次修法加以限制。
考量私法人執行業務需要,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其中「需經許可」之住宅,在取得後應受5年不得移轉限制。
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之子法訂定方向,若私法人購買住宅有公益性、必要性,且具共識者,列為「免經許可」。但若是為正常經營需要購買住宅,則列為「需經許可」。
A.目前子法草案中,以下9種情形屬免經許可:
1. 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國營事業 (如台糖) 公營事業 (如臺北捷運) 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2. AMC / 台灣金聯 | 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政府公開標售之住宅 |
3.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 | 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之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三類瑕疵住宅 |
4. 法院拍賣 | 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住宅 |
5. 文化資產 | 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等住宅 |
6. 優先購買權 | 依法律規定優先購買(如土地法§34-1共有人間優先購買) |
7.都市更新 |
(計畫整合階段) ‧買受迅行劃定地區範圍內住宅 (計畫公展階段) ‧計畫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等,買受範圍內住宅 (計畫完成階段) ‧實施者或出資者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契約買回住宅 ‧出資者於新制施行前簽訂契約(經公證或認證)買回住宅 |
8. 危老重建 |
(計畫已核准階段) ‧重建計畫之起造人、所有權人,買受計畫範圍內住宅 (計畫完成階段) ‧起造人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契約買回住宅 |
9. 合建 | 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宅 |
B.需經許可項目則有:
3. 重罰炒作行為,並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透過全民共同協助,精準打擊違規炒作。本次子法研訂原則,採實名制、具體事證,防止不實檢舉。
三、對嘉威客戶之影響
未來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將採事前許可制(若是購買辦公室或廠房等,則不受限),不論是對房市或企業來說,衝擊都相當大。
除公告的9種免經許可情形以外,若企業有購置住宅之計畫,應加快腳步,趕在法規正式上路前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