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中)——贈與稅篇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中)——贈與稅篇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中)——贈與稅篇

蔡佳峻 會計師 

 

一、前言

 延續上一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我們談到了保險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保險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不同的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安排,就可能產生不同的遺產稅議題。而本文我們將繼續探討的是—保險與贈與稅的關連,幫您解析不同情境下可能面臨的贈與稅負。

二、贈與稅基本概念

1.何謂贈與?

 依照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以及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由上述條文我們可以得知,所謂贈與,指的是一方願意無償給,而且另一方也願意接受,方能成立贈與行為(以下簡稱為一般贈與)。

2.一般贈與vs.視同贈與

 除了「一般贈與」以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還有另一個不太一樣的概念,稱為「視同贈與」。大家可能會困惑,為什麼稅法中需要有視同贈與這個觀念?這是因為有許多形式上不符前述一般贈與之法律行為,但實質上發生之效果與一般贈與之結果並無不同,故稅法規範以下六種態樣亦視同贈與,須課徵贈與稅。

情況 贈與金額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所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差額部分
3-1.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該資金
3-2.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 該不動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最後補充一點,視同贈與和一般贈與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那就是上述這六種視同贈與態樣中,受贈人是否允受並不重要。

三、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vs. 贈與稅

1.要保人(父)≠滿期金受益人(子)

 很多民眾在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可能會做上述安排,也就是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為父母,但滿期金受益人則為子女。

 由於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因此,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當下,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

 我們也可以換一個角度,從金流的角度來理解,今天付錢的是父母,但拿到錢的是子女,贈與就因此發生了。此筆滿期金即須計入父母之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時點 贈與金額
滿期金給付日 滿期金

表1:要保人≠滿期金受益人

2.要保人(父)≠被保險人(母)≠身故受益人(子)

 在這種架構下,當被保險人(母)身故時,保險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子)。然而,保費是要保人(父)所繳納,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父親的權利,當母親過世,由子女領取身故保險金時,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給子女,也將構成贈與的事實。此筆身故保險金即須計入父親之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時點 贈與金額
給付時 身故保險金

表2:要保人≠身故受益人

3.要保人(父)≠被保險人(子)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時候,會幫他們規劃保險,由於孩子小並無經濟能力,故多安排父母為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當小孩慢慢長大、出社會後,有些父母會考慮變更要保人給子女,由子女自行負擔後續的保費。

 如前所述,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當今天父母把要保人變更給子女,就等同於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當然屬於贈與行為。此時,計入父母年度贈與總額的金額為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時點 贈與金額
提交變更日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4.要保人(子)≠實際繳納保費者

 最後一個要討論的情境是,當要保人為子女時,如果保費實際上是由父母代繳,也會發生贈與的事實。

 舉例來說,假設要保人是兒子,兒子就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兒子對保險公司具有繳納保費的債務,若該債務不是由兒子自己繳納,而是從父親的銀行帳戶扣款,等同父親無償為兒子承擔債務。

 此時,將構成視同贈與中的第一種態樣(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父親所代繳之保費金額應計入其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不過這種視同贈與的案件,在稽徵實務上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申報,只要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就不會被認定屬逃漏稅行為而處以罰鍰。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時點 贈與金額
繳費日 繳費金額

表4:代繳保費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在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下,贈與稅之課徵與否會有好幾種不同狀況,故建議讀者於簽訂新保單或定期盤點既有保單時,應留意保單關係人之安排是否會衍生相關贈與稅負,必要時記得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免多繳冤枉稅!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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